在巴西,任何外国投资者均需事先准备委任两类不同的法律代表。这套双重机制常令初次接触者感到困惑与不便,然其运作亦可相当有效。
巴西法律体系的结构特点在于,政府部门必须能够与所有相关主体进行正式法律文书往来。正式送达通知或传票等程序,是启动司法诉讼、实施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的必要前提。
基于此原则,外国投资者被要求必须在巴西境内持续指定一名常驻代表,该代表需被明确授权接收司法传票、法院通知及其他正式法律文书。
因此,在设立含有外资股东的巴西公司时,必须提交的法律文件之一,即是任命该常驻代表的授权委托书。
被指定人必须在巴西境内拥有住所,但其国籍不限。换言之,该代表不必是巴西国籍,只需是常住巴西的自然人。
然而,受任此职者必须审慎注意:作为法律代表,其个人可能需要对巴西公司的多项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特别是当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时。此类责任范围可涵盖税款欠缴、未付劳动报酬乃至环境损害罚金等。
潜在责任范围的广泛性,正是专业法律代表通常收取较高月度服务费的原因所在。
常驻巴西的公司首席执行官或知名律所的执业律师,若无充分保障,通常不会轻易承担此类法律风险。因此,除固定月费外,委托方往往还需为其购买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。
需特别说明的是,该代表不必限定为首席执行官、律师或会计师等特定身份。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,选择业务合作伙伴、公司雇员乃至可信赖的友人担任此职。
对于计划逐步开展业务、难以承受为满足此项要求而产生高额支出的企业,可考虑委任当地商业伙伴或临时指定人士作为法律代表,以降低初始成本。
由于指定和选定代表本身已涉及时间与精力投入,实践中通常会在授权委托书中赋予其若干附加权限,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职能。此类权限可包括:签署股东会/董事会决议纪要、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,以及办理与投资相关的附属登记手续,包括在巴西中央银行办理投资登记。
截至目前所述的所有授权,均仅涉及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身份所实施的行为。该法律代表无权以新设公司董事的身份开展任何经营活动。
在巴西新设的公司,必须委任一名或多名常驻当地的董事,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。
直至近年,巴西法律曾强制要求公司董事必须为巴西居民。再次强调,此处不要求巴西国籍,但需持有长期居留签证并在巴西常住。由于该区别在实际中意义有限,业界长期存在"巴西公司需由巴西籍董事管理"的普遍认知。
值得关注的是,该项限制现已取消。自数年前起,全球任何国家的公民均可担任巴西公司董事职务。
这也引出了可能需要的第二类代表:外国董事的常驻代表。
当公司存在非常驻巴西的董事时,该董事作为自然人,必须亲自指定一名在巴西常驻的代表。
那么,法律对董事授权代表的权限作何规定?
在公司运营过程中,大量正式文书需送达董事本人,例如司法诉讼的初始传票、银行通讯函件等。若董事在巴西无常设通讯地址,所有相关文件将送达其指定的个人代表。
因此,第二类代表的核心职责,即是接收针对公司董事的司法文书与正式信函。
出于实务考量,董事通常会授予其代表若干附加权限。例如:签署公司决议文件、代收法律文书包裹等。特定情况下,董事甚至可授予广泛授权,包括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。
当然,若投资架构中已安排董事常驻巴西,则此第二层代表即无必要。
在需要同时设立两类代表的情况下,需说明的是,两项职能可由同一人兼任。
这意味着,一名当地雇员可同时持有中国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,以及由一位居住于美国、已被委派至董事会的董事单独签发的授权委托书。
两份授权委托书在法律效力上相互独立。
如需协助办理巴西公司设立事宜,请随时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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